中国宠物经济协会章程及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宠物经济协会(以下简称 “协会”)内部治理、运营管理及行业服务工作,维护协会、会员及行业各方合法权益,推动中国宠物经济产业规范化、标准化、高质量发展,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、社会团体管理相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及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协会是由全国从事宠物经济领域的企业、个人及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组织,坚持依法办会、公益导向、服务行业、凝聚共识的宗旨,不向任何个人会员、企业会员收取申请、审核等相关费用。
第三条 协会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法规和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,致力于搭建政企沟通、行业交流、资源整合、标准制定、公益服务的桥梁,促进宠物经济全产业链健康有序发展。
第四条 协会接受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,依法独立开展各项活动,本章程及管理办法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、各下设机构及全体工作人员。
第五条 协会核心业务范围涵盖:开展宠物行业调研分析,发布行业数据与发展报告;制定宠物行业相关标准、规范,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;搭建会员服务平台,提供政策解读、合规咨询、资源对接服务;组织行业展会、赛事、论坛、培训等交流活动,培育行业专业人才;开展宠物公益救助、文明养宠科普等社会责任活动;推动行业科技创新、产业融合与国际国内交流合作;承接政府相关委托事项,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。
第六条 协会设立决策、监督、执行、服务四类组织机构,各机构权责清晰、分工协作、规范运行。
第七条 决策机构:
(一)会员代表大会:协会最高权力机构,每五年召开一次,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、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,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及协会重大事项。
(二)理事会: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决策机构,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,选举和罢免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审定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决算,决定分支机构设立、重大项目实施等事项。
(三)常务理事会: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核心决策权,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,处理协会日常重大事务,监督各下设机构运营,落实理事会各项部署。
第八条 监督机构:监事会为协会独立监督机构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不与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成员兼任,负责监督协会决策执行、财务收支、运营合规情况,受理会员投诉举报,维护协会及会员合法权益,每半年向理事会提交监督报告。
第九条 执行机构:
(一)会长:协会法定代表人、最高负责人,代表协会对外开展重大交流,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,审批协会重大事项。
(二)执行会长: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全面工作,落实理事会决议,统筹协调各下设机构,推进重点项目落地。
(三)副会长:按业务领域分工,分管专项业务板块,协助执行会长开展工作,推动分管领域业务规范发展。
(四)秘书长:协会日常运营总负责人,主持秘书处工作,统筹行政、人事、会员、财务、对外联络等日常事务,协调各分支机构高效运转。
第十条 下设服务机构:协会下设秘书处、各专业委员会、直属产业与服务中心、省级分会、国际合作联络中心、宠物慈善基金会、爱宠骑士团等机构,各机构依据协会章程及管理办法,开展对应领域的会员服务、产业推进、专业支撑、公益科普等工作,接受秘书处统一协调与监事会监督。
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企业会员,实行自愿申请、免费入会、动态管理原则。
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申请条件:拥护协会章程,年满十八周岁,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从事宠物行业相关工作或热心宠物公益事业,无违法失信及不良从业记录。
第十三条 企业会员申请条件:依法登记注册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主营宠物相关产业,合规经营、信誉良好,无重大违法违规及行业失信记录,认同协会宗旨与发展理念。
第十四条 入会流程:申请人或申请企业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质材料,由对应下设机构或秘书处初审,常务理事会复核备案,公示无异议后,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,正式纳入会员管理体系。
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:免费享受协会基础服务,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获得行业资讯与资源支持,对协会工作享有建议权、监督权,自愿申请退会。
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: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制度,执行协会决议,维护协会声誉与行业形象,积极参与协会公益及行业活动,配合协会完成调研、数据统计等工作,及时更新个人或企业信息。
第十七条 会员管理:协会建立会员档案库,实行动态复核,对违反章程、损害协会及行业利益的会员,视情节给予警告、限期整改,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并公示。
第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扶持资金、社会捐赠、合法服务收入、资产收益及其他合规收入,所有经费全部用于协会业务开展、会员服务、公益活动及日常运营,严禁挪作他用。
第十九条 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,设立专门财务账户,实行专款专用、分级审批,财务收支公开透明,每年进行财务审计,审计结果向理事会、监事会及会员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二十条 协会资产归协会所有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,固定资产建立台账,定期盘点,规范管理。
第二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市场化聘用、合同化管理,明确岗位职责与工作规范,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与合规教育,提升服务能力与专业素养。
第二十二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会议、活动、公文、印章、档案管理制度,所有会议形成纪要存档备查,各类活动提前报备审批,公文、印章由秘书处统一管理,档案实行纸质与电子双备份,确保信息安全与规范留存。
第二十三条 协会各下设机构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开展违规活动、对外担保或融资,严禁设立二级分支机构,所有业务活动统一归口秘书处审核备案。
第二十四条 协会及全体会员、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,坚持合规运营、诚信自律。
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章程、违规运营、损害行业声誉的会员,协会采取警告、通报、暂停会员权益、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;对协会工作人员失职渎职、违规违纪的,依法依规给予处理;涉嫌违法的,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二十六条 协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,换届流程规范透明,换届前完成财务审计,工作资料完整移交。
第二十七条 协会因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或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二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宠物行业公益事业,不得私分。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及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条 协会可根据行业发展及运营需要,对本章程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,修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。
第三十一条 各下设机构依据本章程及管理办法,制定内部工作细则,报秘书处备案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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